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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龙岗区创业投资领域,促进龙岗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小微型创新企业和中小型创新企业。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龙岗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设立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担任主任,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岗区财政局(国资委)、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和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服集团”)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四)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产服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代表龙岗区政府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人,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区产服集团出资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工作。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协助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对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三)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的方式运作。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龙岗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30%。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龙岗区注册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的50%,投资于龙岗区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参照《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中规定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所投资企业的标准;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投资限制,并购基金除外)。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7-10年(对并购基金可适当缩短存续期限)。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第十条子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到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申请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备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一)公开征集。按照联席会议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分析申请人的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向联席会议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最终决策。联席会议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报告及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联席会议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该新设创投机构应是原创投机构的全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投资进度超过70%;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上市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龙岗区;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社会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

  (四)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除组成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创投机构外的单个机构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适当降低出资限额),单个自然人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1%;

  (六)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二)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参股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创投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六章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金额按照所管理的引导基金资金总额的1%核定,每年从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提取。在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引导基金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利润的,按引导基金所得利润的15%奖励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条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如子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在10%(不含10%)以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额外奖励。

  (一)年化收益率在10%-30%(含30%)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1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5%;

  (二)年化收益率在30%-50%(含50%)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2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10%;

  (三)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各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3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15%。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指出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并购基金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代表担任子基金董事,有权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子基金运作事项,以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子基金运作事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事有权就该运作事项向子基金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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