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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3-05-15

文  号: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区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龙岗区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的企业或依法设立的组织,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实施名牌战略和卓越绩效模式成效突出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奖励。

  第三条 承担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技术和经济力量批准及其认可,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管理中认真推行卓越绩效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成效比较突出,并且通过评定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企业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实施名牌战略成效突出是指企业获得当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荣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积极推行卓越绩效模式,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或广东省名牌产品荣誉的;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认可的;

  (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

  第五条 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龙岗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龙岗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龙岗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龙岗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申请的受理部门。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的奖励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七条 申请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采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复印件;

  (六)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八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应向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名牌产品”荣誉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的;

  (三)申请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同一申请项目获得过区经济发展资金奖励的。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名牌产品”的奖励申请,由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由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10〕37号)的规定组织评定,其奖励金额由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根据评定的结果,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采用报账制的拨付方式,对通过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质量振兴类奖励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专项账户。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的奖励额度为: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10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5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每家奖励不高于30万元。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名牌产品”荣誉奖励额度:

  (一)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奖励50万元。

  (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额度: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省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市级认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单个企业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万元;辖区年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总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奖励企业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及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公示等工作的有关费用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质量振兴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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