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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不断提升我区人力资本竞争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5〕23号)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产业园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深圳龙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委办”)。园区管委办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经费申请使用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标准、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扶持机构申报的档案;

  (四)负责对被扶持的机构申报进行绩效评估;

  (五)建立“产业园发展专项经费评审专家库”;

  (六)编制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入驻我区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人企业,机构入园后需在我区注册公司并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资金扶持,采取房租补贴券的方式安排发放。拟申请入驻园区机构须诚信依法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HROOT年度榜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未纳入榜单但营业和税收额度与榜单内同类机构相当的;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

  (三)中国境内或海外上市企业,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

  (四)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深圳市(不含龙岗区),上年度实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代扣代缴和退税),人才派遣类企业达500万元以上(含),猎头及其他服务类企业达200万元以上(含);

  (五)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上年度实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代扣代缴和退税),人才派遣类企业达200万元以上(含),猎头及其他服务类企业达100万元以上(含);

  (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客团队,主营业务为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服务产品或模式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可在园区孵化成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七)协助龙岗区政府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校等相关机构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八)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九)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请机构正式获批准予入驻产业园区后,已经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将注册地迁至产业园区;未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在产业园区注册成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七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房租补贴面积。经核准后,对其申请面积实行“两免两减半”的政策,即从机构核准进驻开始,第1年、第2年的租金全免;第3年、第4年的租金减半。

  第八条  入驻产业园机构承办各级高水平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给予补贴。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对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入驻产业园机构发展“互联网+”和“专、精、深”等新兴业务和产品给予补贴,对荣获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奖项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同一奖项目已获我区相关部门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对入驻机构人才引进情况进行评估,对引才成效明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按实际贡献给予引进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机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具体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入驻产业园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法人机构,综合排名位列世界人力资源服务500强机构,或全国前100强的机构,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可以提请产业园联席会议研究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入驻机构前期与园区管委办沟通接洽,并填写园区入驻申请表,连同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园区管委办。园区管委办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符合入驻标准的机构,呈报产业园联席会议审定,并在全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查证不实的,视为符合入驻要求,申请入驻机构须与园区管委办签订进驻协议,正式入驻产业园区。

  拟申请入园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需加盖公章):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七)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

  (八)机构简介、发展计划及经营规模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扶持的申报、受理和审议如下: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分别参照不同流程进行审议。

  1.核准制项目:园区管委办受理→提出扶持方案→区人力资源局初核→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2.评审制项目:园区管委办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方案→区人力资源局初核→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三)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产业园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银行和账号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6.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办每年对入园机构的运营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机构诚信档案,推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机构,不再享受产业园区扶持政策:

  (一)经年度发展绩效评估(以签订正式入驻协议之日起计),入驻派遣类机构实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代扣代缴和退税)低于100万元(含),猎头及其他类企业低于50万元(含),连续2年绩效评估未达标的(创客型企业除外);

  (二)违法经营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出现重大危机,濒临破产的;

  (四)涉嫌伪造成果证明材料骗取园区发展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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