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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岗区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的解读方案

  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起草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答:我区于2020年4月9日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试行以来,指导我区完成多个重大项目以代建模式推进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深圳市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进行本次修编。

  二、本次修编的目标任务

  答: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推进龙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总结《办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充分借鉴市建筑工务署和兄弟区的代建经验,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围绕代建单位择优、奖惩机制、代建费率、操作流程等要素对《办法》进行修编。本次修编以“推动代建制在我区有效实施,建更多的精品工程”为主要指导方向,进一步提高代建费率、增加奖励额度和方式、扩大代建单位遴选范围、优化代建项目的操作程序,切实促进我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三、本次修编主要内容

  答:主要修编内容如下

  (一)代建费率

  为提高代建单位的参与意愿,促进我区代建模式的良性发展,参照市级层面以及福田区、南山区等做法,提高代建管理费费率。执行《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标准。

  印发版《办法》第二十二条,代建管理费执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国家标准(见附表1)。

  修编版《办法》第二十四条,按照《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附件《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执行(见附表2)。

  以10亿元投资规模的代建项目为例,按印发版《办法》测算代建管理费为940万元,按修编版《办法》测算代建管理费为2750万元。

  (二)代建单位择优

  1.扩大代建单位遴选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代建单位遴选范围,本条调整参考《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仅限1个”,调整投标人资质条件设置。

  印发版《办法》第十条招标业绩要求为“近三年内以代建、EPC、DB、PPP、BOT等方式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少于3项”。

  修编版《办法》第十条招标业绩要求为“具有近三年内政府投资项目同类管理经验(业绩)不少于1项”。

  2.增加代建单位管理方法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的规定“在招标择优环节,招标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企业,但不得将列入优质企业名录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增加委托单位管理优质代建单位的方法。

  印发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单位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修编版《办法》新增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可以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按照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建立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优质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三)奖励机制

  为完善代建项目多元激励机制,参考福田区已有做法,提高物质奖励计算基础,增加精神奖励内容。

  1.物质奖励

  沿用印发版《办法》内容,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随着修编版《办法》代建管理费率的提高,奖励金也相应提高(第二十五条)。

  2.精神奖励

  修编版《办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精神奖励:代建单位在龙岗区承担的代建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工程奖项的,委托单位依代建单位的申请对代建单位及其团队、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纳入委托单位的优质代建企业名录。

  (四)操作流程

  1.简化代建项目确定的程序

  为加快项目推进,提高建设时效,将代建项目确定的程序从两次审定简化为一次审定。

  印发版《办法》第三条:由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意向,报区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代建模式的,由区发改部门统筹平衡后报区政府投资联评联审工作会议审定后执行。

  修编版《办法》第三条:拟采用代建模式建设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意向,报区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审定并确定代建方案后,开展代建招标工作。原则上,项目代建意向在项目立项后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采用代建模式的,经委托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后依合同执行。

  2.明确我区代建项目的主要委托单位

  考虑区建筑工务署具有较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明确以其作为代建项目的主要委托单位,便于代建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保留了其他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的实施路径。

  印发版《办法》第四条:依据项目单位是否具备专业委托能力,确定由项目单位或区工务部门作为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

  修编版《办法》第四条:明确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其他建设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的,在提出项目代建意向时一并报区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3.调整代建工作开展的时点

  以全过程代建作为代建的主要形式,代建单位从立项起开展项目代建,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中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先进理念,为龙岗建设精品工程创造条件。

  印发版《办法》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修编版《办法》第五条:区代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至缺陷责任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4.完善履约保函要求

  为减轻代建单位运营成本,参照南山区、宝安区、福田区、光明区、罗湖区做法,调低履约保函额度,修编后的履约保函额度约为印发版的30%。同时补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的要求,进一步清晰代建实施各方的权责。

  印发版《办法》第十条:提供代建项目概算的10%作为履约保函。修编版《办法》第十一条:代建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代建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100%,零代建费的项目履约保函不低于项目总概算(匡算)的3%。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

  以10亿元投资规模的代建项目为例,按印发版《办法》代建单位需要提供1亿元履约保函,按修编版《办法》代建单位只需要提供3000万元。

  (五)完善各方法律责任

  梳理印发版《办法》第二十四条[投资控制及惩罚]、第二十五条[违约赔偿]、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委托单位违规责任],参考福田区做法,整合为修编版《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条。

相关政策法规

  • 深龙府规〔2021〕2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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