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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郭春林诉你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1442号)已审结。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407.64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现于深圳市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103号园山劳动管理办公室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唐小姐,电话:8938668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张贴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西湖工业区9号101、1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