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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小强等12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9】1229-1240号)已审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24188.58元。
本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7188号万科广场3层03-24、25。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