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中心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进行公开。
(一)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方式
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微信等形式主动公开。
(三)责任主体
龙岗区企业服务中心,各部门根据公开主体责任分工(详见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执行。
(四)监督渠道
综合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中心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龙岗区海关大厦东座1107。邮编:518000。电话:0755-28949299。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