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涂春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优化龙岗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议》(第2022015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为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建言献策。该建议由我局承办,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调整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的建议
《深圳市龙岗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26日印发,办法明确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高度不能超过1.2米(屋面至光伏组件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部分企业提出1.2米的高度提高了项目落地的准入门槛,降低了企业建设的积极性。
2021年8月,市发展改革委着手编制《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指引》等光伏相关政策文件,并已先后四次征求部门意见。其中光伏项目建设高度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不高于2.2米,在第四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不高于4.5米。
鉴于市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目前并未明确光伏项目建设高度,我局将密切跟踪市级政策出台情况,并根据市级政策制定区级相关政策。
二、加强对国际低碳城符合光伏改造企业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的建议
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全国试点名单,我区获批全市唯一“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的范围涵盖全区公共物业、工业园区、企业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物屋顶。
为推进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我局积极完善顶层设计,确保落地实施科学可行。目前已编制龙岗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区公共物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等引领性技术文件。
国际低碳城为全区双碳建设展示的重要载体,我局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