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牵头、指导等)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及规章 | 救济途径 | ||||
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发时间 | 适用条款 | 实施主体 | ||||
1 |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纠纷调解 | 《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11.13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 (三)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或市政府确定进行调解的争议。 |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诉讼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 2021.8.4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1.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等纠纷; 4.土地权属争议、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等纠纷; 5.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6.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7.旅游权益纠纷; 8.劳动保障纠纷; 9.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补偿引发的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 3.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 |||||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行政调解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