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准通过互联网邮箱传输涉密信息;
六、不准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准擅自复印、扫描、存储涉密信息;
八、不准到非机关复印场所复制涉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将报废的涉密电子设备出售、赠送;
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涉密会场。
索引号: | 11440307G347877337/2022-0008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名称: | 保密工作“十不准”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25 | |
主题词: |
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准通过互联网邮箱传输涉密信息;
六、不准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准擅自复印、扫描、存储涉密信息;
八、不准到非机关复印场所复制涉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将报废的涉密电子设备出售、赠送;
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涉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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