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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时间:2012年12月18日,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颁布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布日期:20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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