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2、申请内容: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3、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