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核查下列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