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培训中心等属于教育事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