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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对女职工“三期”的休假休息如何规定?

  答: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①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②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①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②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指: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相关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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