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开具。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湾、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10个国家地区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其他申请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事项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