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和用量、产品种类和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模及数量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相一致;有排污许可证的,与排污许可证相一致。
2.企业产品及生产工艺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及《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
3.企业应按《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4.生产车间应整洁、干净,生产设施无跑、冒、滴、漏现象。
5.原辅材料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存在滴漏、外泄、扬散、流失而造成污染的现象。
6.原材料废弃容器应分类存放,不能随意堆放,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定点贮存并明确标识,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