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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完善我市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其中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我市在2008年就率先全国建立了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体为:每年5月至10月每户每月用气量35立方米内(含本数)及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每户每月用气量45立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气价为3.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我市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与国家要求不完全一致,表现在:一是设置了两阶梯价格制度且分档气量较为宽松,与规定的三阶梯制度不一致。二是分档气价比例关系安排不一致,国家规定各档气价按照不超过1:1.2:1.5左右的比例关系确定,而总体看我市现行气价政策对于促进居民节约用气、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力度仍显不足,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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