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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的使用条件及要求?

  (1)用电客户的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备用或保安电源。

  (2)用电客户自备电源必须加装切换装置和可靠联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用电客户不得自行更改联锁装置,如需更改,用电客户必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后,经须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3)用电客户自备电源未经供方许可不得并网运行,如需并网运行,需向我局提出申请,经供电部门同意后,与客户另外签订并网协议。

  (4)用电客户拆除自备电源后,应通知供电部门核销。

  (5)为加强双方协作,实现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用电客户应接受供电部门的检查、指导和帮助,供电部门持证工作人员进入客户电气设施内进行检查工作时,用电客户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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