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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参加哪些活动可以计入学时?

  答:司法鉴定人参加下列活动的,计入学时:

  (一)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举办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二)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国内、国外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进修;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由所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开展的专业对口的研讨、交流和培训;

  (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对口专业教育;

  (五)国际性司法鉴定研讨、交流和培训;

  (六)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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