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岗区家属统筹医疗制度,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统称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以下称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按本办法参加统筹医疗。
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直系亲属,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统筹医疗。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尚未就业(包括满十八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
(二)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无固定收入,依靠职工赡养的父母或职工供养的配偶。
职工赡养的父母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情形者:
(一)该职工与父母同一户口本;
(二)该职工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该职工提供的赡养费是父母的主要生活来源,且有所在单位和原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一)已在本区外参加了统筹医疗的;
(二)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育的子女;
(三)申请参加统筹医疗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夫妇双方均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方办理。
第六条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为符合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直系亲属办理申请参加统筹医疗的手续,须填写《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登记表(表一)》(附件1)、《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花名册(表二)》(附件2)、《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人员变动明细表(表三)》(附件3),其中表一、表二呈送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审核后,以上三表及职工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红底一寸彩照一张和其他有关资料送交龙岗社保分局。
符合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需单位提供事实证明的,单位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其中,为职工配偶办理申请须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提供关于该职工配偶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所在单位为职工父母办理申请手续须同时提供该职工初次参加工作时填写的招工表或干部转正表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相关资料齐全的,龙岗社保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龙岗区统筹医疗证》。
统筹对象应妥善保管《龙岗区统筹医疗证》。如证件遗失,及时向单位报告,由单位加具意见,注明医疗卡号码,到龙岗社保分局报失,经查核后补办。
统筹医疗对象是指已被核准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直系亲属。
第八条 因职工调动等原因不再享受统筹医疗待遇,统筹单位应向龙岗社保分局填报《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人员变动明细表》,同时把统筹医疗证交回龙岗社保分局注销。
统筹对象申请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医疗待遇至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之日结束。
第九条 统筹医疗基金来源为统筹医疗费及其利息。统筹医疗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医疗基金和门诊支出补贴两部分。
第十条 区财政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为财政核拨(补助)单位的职工直系亲属缴纳统筹医疗费,经费自筹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同标准筹集。其中,300元进入住院统筹基金,400元作为本年度门诊支出补贴发给职工家属,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对于中途参保人员,龙岗区财政仍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统筹医疗费。
第十一条 统筹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统筹基金结余积存至下年度使用,统筹基金超支时,由财政适当解决。
第十二条 用于维持统筹医疗的日常管理和设备购置、维护、更新等开支,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适当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统筹对象自被核准参加统筹医疗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统筹医疗待遇。
新生儿开始享受待遇时间依照少儿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统筹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大病门诊费用或门诊输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大病门诊费用依照少儿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参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费用(含深圳市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已增加的范围)。
第十五条 统筹医疗基金每年度为每位统筹对象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第十六条 统筹对象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本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统筹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因病情需要,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形、程序,依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统筹对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统筹对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统筹医疗对象就诊,先自行垫付现金,凭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门诊大病病历、原始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统筹医疗证、职工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因急危病症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有关急危病情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医疗费用报销有效期限为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住院费用自出院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医疗管理与服务规定,参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财政局和龙岗社保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龙府办〔2003〕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登记表(表一)
附件二: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花名册(表二)
附件三: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统筹医疗人员变动明细表(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