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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70075514700/2026-0008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1-20
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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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0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使用,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配套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通知)。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包括受理项目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资金监督等。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公开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项目专项审计标准以及专家评审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单位(个人)职责:

  (一)使用上述专项资金的其他区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视同为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要求履行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责任。

  (二)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纪检部门完成相关检查工作,并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三)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代产业体系领域。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现代时尚、空天、高端装备与仪器、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高性能材料等“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相关产业发展。

  (二)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工业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转型升级;打造先进制造和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培育龙岗区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优质企业;支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培育共享型、赋能型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促进作用;支持核心软件技术研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引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人才。

  (三)市级下放区级事权的专项资金事项。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领域。

  (五)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领域。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龙岗区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政策出台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通知),按照一定比例或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或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应达到可执行状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开展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符合对外公开条件的条款,编制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个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四)申报单位(个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限制申请财政资金名单等。

  (五)申报单位(个人)应承诺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限制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项配套实施细则中的扶持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项目受理环节。指导申报单位(个人)进行项目申报,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二)初审环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申报单位(个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专家评审环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企业现场评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四)专项审计环节。对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投入资金等费用认定的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五)现场核查环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核查。

  (六)信息查询环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拟资助项目开展信息查询,核实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七)资助计划拟定环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拟资助计划,并按程序集体研究决策。

  (八)资助公示环节。除涉密内容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个人)反馈理由。

  (九)资金拨付环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具体项目的审核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内容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通知),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个人)名称、扶持金额。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二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设立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于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申报单位(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巡察、专项审计、监察、检查等指出需要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资金,申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协助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实际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