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龙岗区律师业高质量发展,龙岗区司法局起草了《龙岗区支持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台依据
市委主要领导要求:3月12日,市委主要领导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业发展的专题汇报,做出了14条具体的工作指示,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各区要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出台律师行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律师业的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各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部门和行业协会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律师业扶持措施。即将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列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深圳建设的重要指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背景
截至2024年11月,我区现有律师事务所160家(含分所,合伙所115家、个人所45家,50人以下的中小所占比达97%),占全市比11.5%,排名第3;律师1445名,占全市比5.7%,排名第5。2023年全区律师业营收4.44亿元(占全区GDP比重约为0.09%),纳税2993万元,2024年1-6月区律师业营收2.5亿元,纳税1360.65万元。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00余家,承办诉讼、非诉等各类案件约1.6万件,提供法律咨询约20万人次。
当前,我区律师业现状是规模小、营收低、实力弱,与我区的经济人口体量不匹配,与产业发展的现实法律需求不匹配,在规模营收、涉外法治、律产融合等方面短板明显,所以急需出台支持律师业的扶持政策。鉴于我区之前的涉及资金的扶持措施《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已失效,而全市大部分区均有相关扶持措施,我局在多方征询市区各方意见,尤其在8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之后,在再次征求区财政局、市监局等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了《龙岗区支持律师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送审稿)》。对该扶持政策我们提出总的工作思路及重点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上级政策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从引育人才、支持发展、搭建平台、强化保障等方面发力,引领、支持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为龙岗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意见》的出台是补强我区法律服务业政策缺失的迫切需求,是切实提升我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吸引行业内优质资源汇聚法治力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龙岗区法治先行示范城区建设的有力举措。《意见》的出台将促进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将对我区产业发展形成新的法治支撑。
三、初步预期
经过三年的发展,切实提升我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提升高品质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具体为:
1.律师占常住人口万人比达到由3‱增长至5‱以上(从2023年末的1100名增长至2027年的1800名以上);2.经认定或培育的“专精特新”律所由5家增长至10家;3.营收超过5000万和执业律师超100人的规模律所实现重点突破;4.组建的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团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5.行业营收占全市行业营收比由当前的4.45%增加至10%。
四、起草过程
自启动《实施意见》制定工作以来,龙岗区司法局在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建议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市、区关于服务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对照《深圳市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等系列政策汇编,结合龙岗区实际,确定《实施意见》的框架体例、举措内容等;二是区领导高度重视,在区领导的带领下起草并多次修改完善;三是多次与市司法局、区财政局、市监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请教、沟通和协调,到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多次走访调研,多轮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认真学习市和兄弟区相关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区情充分吸收借鉴。四是多次召开行业发展大会、座谈会、律工委主任团队会议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律师意见,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采纳吸收建设性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五是举行了听证会。9月12日举行由律所律师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报告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六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认真吸收市监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两大部分,9条具体意见:
(一)主要意见。共五大块,具体为:一是培育本土优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才(共3条),包括:支持专业品牌建设、支持“专精特新”转型发展、支持青年律师执业。二是支持律师行业集聚发展(共1条),包括:布局行业集聚发展。三是支持涉外法律服务(共2条),支持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支持本土律所“走出去”。四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律产融合(共2条),搭建行业发展供需平台、支持律产融合发展。五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1条),加强行业发展综合保障。
(二)附则。对《实施意见》中政策规则、实施日期等有关内容作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