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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70075514700/2024-0041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15
名称: 吉华街道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基层物业管理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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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街道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基层物业管理章程

发布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住宅区域内因多数户主不具有合法的产权,不能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了实现住宅小区居民自治、解决区域内物业管理问题,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结合社区居委会监督的原则,确定本小区居民代表、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的推选、职能和议事规则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代表的定义 本章程所称居民代表是指根据小区楼栋数和居住人数规模,由社区居委会推荐或者由小区居民推选,经过社区党委同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确定的一定数额的小区居民。各住宅小区具体的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党委确定。

  第三条 居民议事会的性质 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议事会,代表全体居民行使小区各项权益。

  第四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的性质居民议事委员会为本小区居民议事会议的常设工作机构,受社区党委的领导,在小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及小区全体住户的监督下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党员和户主优先原则党员参加竞选居民代表或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当选。户主或者租户参加同一楼栋竞选的,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户主可优先当选。

  第二章  居民代表

  第六条 居民代表任职资格 居民代表由热心于小区公共事业的居民担任。居民代表的任职资格与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相同。

  第七条 居民代表推选规则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代表推选规则,包括:

  □每栋每十位居民可联名推荐一名居民代表,不得重复推荐,原则上优先推荐本栋居民为本栋全体居民的代表。

  □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选择部分楼栋划分为一个片区,每个片区内每十位居民可联名推荐一名居民代表,不得重复推荐,原则上优先推荐本片区居民为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可由社区居委会直接推荐。

  □本楼栋房屋全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出租的情况下,可联名推荐租户作为居民代表。本楼栋推荐意愿较低或分歧巨大不能选出居民代表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

  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居民代表报名和推荐的情况,报社区党委同意,社区党委根据居民居住实际情况确定最终的居民代表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自然日。

  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辞职或不再适合担任居民代表,需要补选居民代表以完成剩余任期的,由居民议事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补选居民代表。居民议事委员会未在合理期限内补选出居民代表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报社区党委同意。

  第八条 居民代表任期居民代表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任期届满后,是否重新开展选任工作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居民代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连任的,需要报社区党委同意,并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选和推选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

  (二)按照本楼栋或者所代表区域的居民意见,参加居民议事会,进行表决;

  (三)联合其他居民代表提议召开居民议事会临时会议;

  (四)可列席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

  (五)收集本楼栋或者所代表区域的居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居民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

  (六)调解本楼栋居民、物业等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的居民代表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居民议事会

  第十条 根据社区居委会安排,本小区全部居民代表当选后应在一个月内参加居民议事会议,推选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组成居民议事委员会。首次居民议事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职责通过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本小区下列事项:

  (一)通过居民议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组织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小区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

  (三)任免本小区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提议审计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以上第(四)(五)(六)项可以授权居民议事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议事会召开条件 居民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3名或以上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30%以上居民代表提议;

  (三)40%以上居民提议;

  (四)社区党委或者社区居委会提议。

  第十三条 居民议事会表决条件 居民议事会议须由全体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居民议事会议表决内容须经全体居民代表过半赞成票数通过。

  第十四条 居民议事会的效力居民议事会议作出的决定,视为全体居民作出的决定,居民议事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四章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和居民议事委员会

  第十五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通过居民议事会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5至9名单数居民代表作为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未当选为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的其他居民代表全部作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列席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候补委员相互推选,补足差额委员。

  第十六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的产生居民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代表召开居民议事会推选出足额的居民议事委员后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设置居民议事委员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之间进行相互推选,根据得票高低分别当选为主任、副主任。

  第十八条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任期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的换届 居民议事委员会是否开展换届工作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区居委会主持居民议事委员会换届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小区已当选的居民代表,且品行良好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也不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选公示 当选的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应由社区居委会将名单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居民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解释。当选的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在异议未得到圆满答复之前,不得以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履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正式履职。

  第二十二条首次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 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公示期满后,由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第一次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居民议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以及根据本章程制作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事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履职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被指定委员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召集会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未选举主任或者副主任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发起,可组织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的职责 居民议事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调解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五)提请居民议事会决定提议审计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召集居民议事会临时会议,涉及居民代表资格变动内容除外;

  (七)终止居民议事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以及将居民议事委员会候补成员递补为正式成员;

  (八)提请居民议事会决定涉及户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九)居民议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异议的处理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居民议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十日,并抄送社区居委会备案,社区党委或者社区居委会对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认为不妥的,有权退回居民议事委员会重新表决或更正。

  居民议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全体户主利益或违法的,居民议事会议有权要求居民议事委员会改正或撤销居民议事委员会不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派员参会制度 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小区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派员参会,小区居民代表不参加会议事项的表决;社区居委会对会议召开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对会议决议可以提出异议,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居民代表、居民、其他房产实际占有人、物业使用人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与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商讨小区物业管理事项、小区购房人和使用人反映需要解决的事项,以及小区共有部分处置的事项;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协商议定事项履行物业服务工作;

  (四)督促购房人或使用人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协商议定事项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对住宅小区内购房人和使用人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六)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变更的备案 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辞职、罢免、补选均须向社区居委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任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欠缴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费用;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禁止行为担任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户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居民代表或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内部拉帮结派,妨碍公正履行职务,严重影响居民代表或居民议事委员会作出决定,不利于工作开展,损害社区和谐稳定。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如有上列之情形的,由社区居委会调查,调查期间停止履行职务。经调查属实的,由社区居委会罢免,有关违法犯罪的事实除责令其改正以外,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 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辞呈,社区居委会同意的;

  (四)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一年内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居民议事委员会会议的;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居民代表和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有效性 居民议事会和居民议事委员会不刻制公章,所有公文需过半数居民议事委员会委员签名,报社区居委会同意后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和补充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中如有争议,由社区居委会解释并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