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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70075514700/2023-0070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18
名称: 吉华街道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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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街道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附件1)等有关要求,推进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从即日起到2023年底在全街道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做到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实施、高质量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企业自查自纠、网格巡查指导及精准严格执法,全面摸清、动态掌握全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着力提升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能力和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网格安全监管水平,增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防范遏制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整治范围

  本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范围包括:

  (一)铝加工、粉尘涉爆、液氨制冷、锂电池、电镀及表面处理、高温熔融金属企业等高危工艺企业;

  (二)造纸、印染、电镀等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三)涉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

  (四)涉动火、有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企业;

  (五)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承包承租、分包分租企业;

  (六)安全风险高,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备设施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开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对标对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负责人要带头组织研究《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本企业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型,研究制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2.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整改企业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安全问题,要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清单,及时报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纳入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中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整改期间不能确保安全的,应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和场所。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相关检查记录留档备查。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4.规范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总监等;根据需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5.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作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对本企业特种作业持证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各类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数量、在岗情况、有效期限及培训情况等,同时在进行委外作业时,要审查委外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质。

  (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6.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事故警示教育要针对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浙江省金华市“4·17”重大火灾宝安区“12·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和近期省内外工贸行业重特大事故,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相关培训教育记录留档备查。

  7.建立健全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8.严格落实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企业要认真贯彻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要求,对岗位人员、电焊设备、作业现场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整治。严查持证上岗,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严查电气焊设备安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淘汰或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气焊设备;严查作业现场,严禁在未清理周围可燃、易燃物质,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9.落实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要求。企业要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深入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作业现场监护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七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加强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盲目施救行为。

  10.严格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作业条件确认制度。对涉及污水井、污水处理池、化粪池这三类有限空间的作业,企业应将作业方案报送街道应急办,街道应急办接报作业方案后,应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安排监管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1次安全作业条件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展作业。

  (四)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1.排查整治外包外租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将外包外租(承包承租、分包分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含工业园区、厂房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方式)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承包承租方员工未经培训上岗等问题。

  12.严格落实“厂中厂”及分租式厂房安全生产要求。出租方将厂房出租要做到“五不准”,出租方和承租方要共同做到“五必须”,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协调,租赁双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

  (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3.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企业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与分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点检,确保应急物资良好可用。要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避险意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宣贯培训阶段(6月15日前)

  各企业要明确本次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和相关要求,按要求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并围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制定专题宣贯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学习。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25日前)

  各企业仔细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排查与自身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隐患条目,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按照本次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工作内容开展相对应的安全检查。

  (三)网格巡查指导阶段(6月30日前)

  街道将组织网格员、安全技术专家对已开展自查自改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带队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是否混乱、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是否熟悉逃生出口等方面

  (四)专项执法阶段(7月1日~11月30日前)

  街道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工作内容,结合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内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企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五)巩固提升阶段(12月31日前)

  街道将对按要求整治规范的企业要督促其巩固保持,加强宣传形成扩散效应,对整治过程中存在反复性、长期性的事故隐患,加大针对性研究破解,努力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理顺辖区内安全监管工作的堵点、难点,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责任,抓好自查自纠。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企业把握自查自纠契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清单,主动按规定向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闭环整改,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强化巡查检查,精准严格执法。街道将全力抓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排查行动的监督检查、考核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网格、对企业进行通报约谈。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三)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企业要明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法律知识,并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拓宽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通过“12350”热线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

2.附件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汇总清单 - .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