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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 发布时间: 2022-07-29
  • 来源:龙岗区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各部门自行负责网站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区信息中心或其他单位承担。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当建立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更新、信息审核、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当按《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区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第一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各街道、各部门应当首先报送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当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并按《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

  各街道、各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从事政府公众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岗位工作培训。培训工作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如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栏目、开设专题或刊登宣传口号,必须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公众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公众网站必须全年每天24小时开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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