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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安全

  • 发布时间: 2022-07-29
  • 来源:龙岗区

  第三十条 政府公众网站主办单位对其建立的网站安全负责。各街道、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各街道、各部门网站的责任人同时为网站的安全责任人。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公众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街道和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区信息中心机房。

  第三十二条 政府公众网站不得从事与政府公众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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