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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考核

  • 发布时间: 2022-07-29
  • 来源:龙岗区

  第三十三条 区监察部门会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龙岗区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公众网站。

  第三十四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区监察部门会同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评议各街道、各部门公众网站情况。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公众网站检查评估情况、监督报告、评议结果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并将其作为各街道、各部门主管领导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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