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金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剑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一案(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0】1241号)。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南湾)定【2020】13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村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劳动仲裁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