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6-21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修订背景

  2018年4月9日《龙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龙岗区智慧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2019年以来,中央省市及龙岗区机构改革后,以及随着新型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龙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龙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完成了《龙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了《龙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含十章五十五条,主要调整了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完善了信息化项目申报和建设环节的相关要求,强化了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增加了项目后期运维、结(决)算和网络安全方面的要求等。

  (一)调整相关机构。根据我区机构改革情况,将龙岗区智慧城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原区大数据管理局调整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四条)

  (二)补充新动议项目的申报要求。一是新动议项目或年中确需开展的项目需编制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发改部门结合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按程序立项;二是总投资金额1000万以上的新动议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三)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组织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整为由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四)补充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核时间。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审核时间,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时间均为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及概算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一、十二条)

  (五)取消项目概算造价及备案,减少前期工作环节。根据龙岗区发改部门意见,项目概算进行造价并送区工程造价站备案无相关政策依据,取消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六)修改了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明确社会资金与政府资金共同投资的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七)修改了对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2019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将监理单位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工程监理经验和能力并配备相应的具有信息工程监理资格的人员”。(第十八条)

  (八)增加了对项目档案的要求。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和管理阶段增加了对项目档案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提交给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提交档案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九)调整了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调整了项目绩效评价方式,由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价修改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评后再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自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十)增加了项目变更且未超概算的条件和实施程序。因信息技术更新等特殊情况项目发生变更且投资规模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承建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时报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十一)强化项目验收管理。一是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合同条款应明确项目验收的方式和内容;二是明确了项目验收的合同初验、合同终验以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验收内容和方式,重点突出对业务数据共享以及软件系统源代码移交的审核检查,增加上线安全测试的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十二)明确申请项目年度资金和运维经费的要求。一是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和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向发改部门申请资金计划;二是财政部门对于未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有网络安全问题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下达项目运维经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十三)增加项目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竣工结(决)算报告并报龙岗区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十四)调整新建系统接入区统一政务平台的要求。新建系统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接入区统一政务平台。(第四十条)

  (十五)调整各街道、各部门自行采购信息化相关设备的条件和要求。因街道或部门确有采购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设备需求且区统一政务平台不能满足的,由龙岗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购置。(第四十二条)

  (十六)明确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第四十八条)

  (十七)增加非发改批复项目的技术把关要求。未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把关。(第五十四条)

  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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