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曾嘉敏 责任科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电话:28589938
序号 |
具体要素 |
填写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廉租住房货币配租 |
2 |
办理对象 |
个人 |
3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4 |
法律效力 |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5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6 |
办事条件 |
1、享受龙岗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低保边缘户); 2、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设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龙岗区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7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龙岗区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 2、申请人及其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A4纸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龙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深圳市低保边缘人救助证》A4纸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深圳市龙岗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原件一式两份(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A4纸复印件一份。 |
8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深圳市低保边缘人救助证》 |
9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1、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2、街道办收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 3、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的初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4、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民政局的初审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买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表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10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11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 |
12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13 |
窗口办理 |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 |
14 |
年审或年检 |
每一年年审一次 |
15 |
监督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法规科、联系电话:28589836、28589838 |
16 |
救济方式 |
申诉权 |
17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18 |
窗口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
19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龙岗区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申请登记表》、《深圳市龙岗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需填写的申请材料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