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型商品房退出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1、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2、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3、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4、户籍迁出本市的;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收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

  对已收购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将该房产产权予以变更登记。

  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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