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5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经研究,我局定于2011年8月1日起对龙岗区范围内物业承接查验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二、备案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天内,持上述文件和《龙岗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书》前来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时限
  我局在收到备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回执。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书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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