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物业管理中心(物管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建物管〔2011〕43号)转发各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市局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自2011年8月19日起设立有效期,期限为三年。因此,资质证书已标注有效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三级资质延续核定;资质证书未标注有效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三级资质延续核定,已经超过三年的,应当自市局通知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三级资质延续核定。申请延续核定程序与新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程序相同,逾期未申请的市主管部门将注销其三级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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