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关于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办理建筑质量检测文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质安[2010]38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规程〉的通知》(深建质安〔2010〕340号)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为了做好我区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工作,结合龙岗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区所有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必须委托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鉴定单位(见附件1)开展。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鉴定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文件一律不予备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二、对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委托由我局认可的检测鉴定单位(见附件2)并完成现场检测鉴定和出具有符合要求的检测鉴定文件的,仍然有效,我局予以受理其备案申请直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备案的,视为无效,不予备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三、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我局认可的检测鉴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将2011年7月1日之前在龙岗区已承接项目的详细清单(包括房屋建筑名称、业主名称、详细地址、项目规模、检测鉴定时间等内容)以电子版方式提交我局业务办理中心301室,以便备案时予以核对。若提交备案的检测鉴定文件未在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现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2.原龙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李煜峰,电话:289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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