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交城建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经查,2011年在我局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逾期尚未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的项目有8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请有关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城建档案室移交工程建设档案。逾期不交者,我局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第五十九条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依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处理办法》给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公示;依据《关于在我市施工企业中试行诚信评价与管理的通知》要求,给予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未移交城建档案的建设项目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卢惠琼,电话:28589960,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3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