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游泳池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夏季高温天气即将来临,各住宅小区游泳场馆陆续开放。为进一步加强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确保游泳爱好者的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小区游泳池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小区内经营游泳池,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并根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行政许可条件》及《深圳市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是受业主大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必须把小区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落实,督促泳池经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员,完善安全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对无牌无证的小区游泳池应立即停止经营或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
  三、各服务企业接通知后,立即开展游泳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泳池经营审批部门以及抄送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