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区质检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46号),确保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我区无障碍环境、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标准,按照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各参建主体不得随意更改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设计单位必须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纳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工序验收制度,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要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严格按经审批的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上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规范》的执行情况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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