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街道办,区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总体要求,现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13〕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落实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20日起,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含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项目中重新建设的单体建筑),应当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相关绿色建筑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时,应当考虑广泛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及产品。

  二、为保持法规政策连续性,做好过渡期项目疏导,在《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施行日期(2013年8月20日)前已获规划国土部门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可按原有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深圳国际低碳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应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按照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国际低碳城绿色建筑与低碳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39号)及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深圳国际低碳城核心启动区规划研究》的低碳控制指引内容实施,民用、工业建筑均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者深圳市金级的要求。

  四、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

  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绿色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在房屋质量保证书或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能效测评报告、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列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材料。

  附件1: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附件2:深建字【2013】134号

    附件3:关于转发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附件2:深建字【2013】134号

附件3:关于转发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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