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燃气条例》等规定,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持续对餐饮、燃气场站等场所开展执法检查,2023年以来已对1家餐饮用户和1家燃气场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详情如下:
案例一:
2023年7月4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餐饮店(经营者:徐某某)检查燃气安全,发现该餐饮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区住房建设局于7月27日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3年8月16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蓝光化工有限公司某服务点(负责人:甄某某)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点未按照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该行为违反《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的规定。区住房建设局于9月28日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各燃气企业要完善入户安检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或者限制购气等措施,同时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形成闭环管理。各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要求,保障其正常使用,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