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我局行政调解事项为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现将调解目录公示如下:
序号 | 单位 | 调解组织名称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依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 |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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