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