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1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按照上述规定,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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