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保障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负责全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维修及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调处信访投诉事项。 (四)负责全区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和人才的货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全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六)完成区住房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