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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总工会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0-10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总工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信访工作,引导信访人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信访工作新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深圳市龙岗区信访守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的群众工作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联系群众、体察民情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正确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正,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贯彻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执行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其基本任务是:受理本系统、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本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属非本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属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因机构分立、合并、撤消的由其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八条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九条 坚持工作人员接访与领导接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坚持每周都有一名领导亲自接访。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条 各级工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龙岗区内职工群众关于劳动争议、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二)有关部门及领导交办、转办的本会职权范围内的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

  (三)其它应当属于本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到非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社区工会提出信访事项,也可以直接向街道总工会提出信访事项。如果街道总工会不受理的,或者街道总工会受理后不按相关规定解决问题的,或者对街道总工会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区总工会提出。区总工会应及时审查,视情况受理,并按规定答复信访人或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要载明或告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和事实、理由、请求,以便于信访工作机构调查处理和告知有关情况。信访人还可以随信函附能证明事实情况的书面鉴定结论、图片、行政机关文书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信访机构提出,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姓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多人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以通过联名书信形式;采用集体走访形式的,可以推选代表。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无自理能力的其他重大疾病患者、伤残人员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通过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没有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工会接待群众来电来访,要文明礼貌,耐心听取陈述,详细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做好信访记录。

  第十八条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释、答复。属于政策法律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可以按政策法律直接答复;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本会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或是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呈报领导审阅后,按照领导批示精神,依据办理原则实行直接办理、转交其它部门办理或交由街道总工会办理;属批评建议,要虚心倾听,热情欢迎。

  第十九条 对于不具名或者不写真实姓名(名称)、住址的书信、邮件、传真,均作为匿名信处理。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匿名信,信访工作机构将认真处理;对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匿名信,可以不受理;对有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倾向的,将作为无价值来信或无效来信处理,或作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二十条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问题,作出处理、解释、答复后,按时限要求向转办部门反馈。不属本单位受理时,登记后退给原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人突然患病或精神病人时,确有实际问题的,与其所在单位工会联系商处;滞留不走、干扰正常工作的,请其所在单位工会劝离。

  第二十二条 对到工会来访人的食宿、车费、医疗费等,原则上由本人自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经济上又确有特殊困难的,受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经财务部门同意、报请领导批准后,酌情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受理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详细登记,及时处理。对职工群众询问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要及时复信解答;来信人所提要求按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复信解释;来信反映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揭发检举类信件和来信人要求给予保密的信件,应采取隐名摘抄或隐名打印的办法进行转办,以保护写信人。

  第二十五条 对附有证件、物品的来信,要将证件、物品逐件登记清楚。信件处理完毕,需退还的证件、物品要退给来信人,并复信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来信人及被反映人均无姓名、地址,且信的内容含混不清、无从查处的,或精神病人写的又无实际内容的来信,登记后存查。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同时抄送本会。

  第二十八条对于转办、批办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当在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条本会信访部门每周统计信访情况,并向领导呈报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认真记载、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加强来信来访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批评、建议和采纳建议后取得较好效果的;重要揭发、检举查证属实的;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集体访、联名信或有此苗头的;重大伤亡事故等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典型事例以及其它重要信息,要逐级反馈。

  重要紧急信访信息,要立即向领导和信访部门口头或书面反馈。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及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处理职工群众来信,热情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不得无原则地对信访人表示同情或支持;

  (六)不得公开或暗示信访人到上级机关纠缠。

  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要遵守《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深圳市龙岗区信访守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服从信访工作人员的现场秩序管理,以便提高信访效率;

  (二)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不得堵塞交通;

  (三)走访时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四)走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不走,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

  (五)不得采用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手段强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信访时不得串联或者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其驻上访地办事机构派人协助,必要时可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护秩序。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龙岗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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