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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26万!待遇不变,将公司总监调往前台工作?一顿操作猛如虎,法律严惩逃不过!

发布时间: 2020-11-03 来源:深圳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最近,小编听说了一件很“奇葩”的事儿~
某公司一名职工从总监降成了公司前台
哈?这是什么情况?!

到底发生了什么?
别着急!小编这就给大家细细说来~

  陈先生于2006年12月14日入职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2019年6月,公司将陈先生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陈先生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

  观点分歧

  对此,陈先生认为自己有苦难言,公司是在难为自己。陈先生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并且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拒绝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条件。

  公司则表示调岗操作属于正常用工行为。对此,公司认为这属于正常用工行为。并对解除劳动关系、取消打印机使用权、搬走办公电脑作出解释。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因陈先生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陈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其调往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

  取消打印机使用权的原因:取消其9楼打印机权限,基于8楼也有打印机考虑(因为陈先生从原来9楼办公地点调往8楼前台办公)。

  搬走办公电脑的原因:陈先生被调往8楼前台工作后,有抵触情绪,公司出于担忧陈先生存在泄密的可能,故将他原来总监的办公电脑搬走,在8楼重新安排了新的电脑供其使用。OA系统仍是供其使用的,亦能正常考勤,故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争论未果

陈先生对此调岗行为表示不服
于是
向公司提出《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

陈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先生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2665元


【普法小课堂】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对赔偿经济补偿金262665元的判决结果,公司表示不服,于是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先生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公司将陈先生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陈先生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陈先生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先生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

  陈先生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陈先生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对陈先生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

  之后,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调岗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一审判决正确,应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出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陈先生负责电梯及考勤设备优化工作,必要且合理,且公司并未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公司将陈先生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0)粤03民终10313号

至此,陈先生与公司的劳动纠纷

以判决公司支付陈先生
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为果结束

  

  用人单位不是应当享有用工自主权的吗?在没有对陈先生降薪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因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所以,并不是只要工资水平相当,即可认定调岗合法。

  法院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裁判机关认为陈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裁判机关将其理解为这是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行为。

  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看到这里
职工小伙伴是不是已经明白了呢?
公司对陈先生进行恶意调岗
从总监调至前台这种“迷惑操作”
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所以,公司需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家是否曾遭遇类似的状况
你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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