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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缴社保,事后能否反悔要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 2017-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员工事后反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有律师表示,根据广东高院相关规定,劳动者可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案件回放】

  要求公司不缴社保却事后反悔

  钟某于2004年3月28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主管。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不愿意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双方劳动合同一直平稳履行,相安无事。

  2015年8月4日,钟某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75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劳动者所为有违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钟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钟某自愿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钟某未参加社会保险之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但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若钟某事后反悔应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钟某有权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中钟某未在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钟某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宣判后,钟某不服,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应给单位一定期限补缴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表示,根据上述案情,目前广东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处理意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鉴于双方有约在先,都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能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说明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恶意,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参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来源:南方工报 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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