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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岗位后,可以再一次约定试用期吗?

发布时间: 2019-09-30 来源:龙岗人力资源公众号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例】

  钱某原是公司质检部员工,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四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两年后,由于部分质检业务外包,质检部人员富余,杨经理代表公司与钱某协商,将其调岗至生产一部。

  钱某同意了,但在调岗通知书正式下来的时候,他却发现,公司在调岗的同时,还以他不熟悉新岗位工作、需要磨合为由,又设置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其间工资与同岗位其他正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相同。

  这让钱某非常不满于是去找杨经理讨个说法杨经理坚持这是公司一向以来的规定员工调整新工作岗位均需重新约定试用期

  双方不欢而散后,钱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在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他,如果他所说属实,那么公司的规定的确是错误的。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并稳定工作过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的各方面情况都已有充分了解,对于劳动者调岗后是否能够胜任新的岗位可以有比较肯定的判断,而不是一无所知,所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于劳动者并不公平。

  因此,在钱某入职时已经履行了试用期之后,公司调岗时无权再以磨合为由人为设置第二个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释法和执法,杨经理意识到了规章制度的错误。他承诺会代表公司纠正对钱某的调岗通知中的错误之处、对其他已经履行了违法试用期的员工支付赔偿,并尽快修改规章制度,防止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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