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明显放大了员工的违纪情节,扩大了员工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有失合理性。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因此,应当认定该规定不合理。
即使员工签守了规章制度,该不合理条款也不能适用。后续不能以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关于“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在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人事管理权,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但是如出现“旷工一天公司有权开除”,“迟到30分钟的被视为旷工半天”等,都过于严苛,不具有合理性。
另外,公司考勤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才能作为公司合法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