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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30分钟视为半天旷工,情节严重将予以开除”,这种规定合理吗?

发布时间: 2023-10-07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一日因有事迟到30分钟,公司人事告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王某算旷工半天需扣半天工资。王某提出疑问:“员工迟到30分钟视为半天旷工,情节严重将予以开除。这种规定合理吗?”

  不合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明显放大了员工的违纪情节,扩大了员工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有失合理性。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因此,应当认定该规定不合理。

  即使员工签守了规章制度,该不合理条款也不能适用。后续不能以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

  关于“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在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人事管理权,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但是如出现“旷工一天公司有权开除”,“迟到30分钟的被视为旷工半天”等,都过于严苛,不具有合理性。

  另外,公司考勤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才能作为公司合法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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