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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停工留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2023-05-29 来源:深圳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职工因工受伤,在工伤医疗期内,单位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停工留薪工资,这是不合理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而不是只发放基本工资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或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另外,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满仍需治疗的,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六十四条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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